(一)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
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打、虐待等行为或者使、放纵他人以限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岀申请
(三)请提供刑事赔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
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