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贵州安顺人,贵州某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老板。陈某某在桐梓县新站镇九龙村开发项目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林地或土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林地用于修建公路。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情回顾】
2013年期间,陈某某成立贵州某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在桐梓县新站镇九龙村境内投资建设生物菌系列肥厂。在项目实施以前,该项目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政府批复、环评报告等手续齐全,当地政府、村社区也积极参与选址、地勘、规划、环评工作。开发项目本来是好事,即可以带动当地经发展,也可以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增加村民收入。然而陈某某却在开发的过程中,不按套路出牌,走向了触犯法律的死角。
为了修建公司厂房,便于运输材料,陈某某决定在公司选址建厂房的九龙村修建公路。修建公路之前,陈某某没有向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没有取得主管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下相继与一些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由施工方按照其要求在租用的农户林地或土地上擅自修建公路。期间,国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通知陈某某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才能施工。然而陈某某没有当回事,而是以通村公路一事一议的方式直接与老百姓协商后,继续施工,施工中占用了当地部分农户的土地和地方性公益林地,砍伐了大量的马尾松和灌木林。
通往陈某某修建厂房的公路施工由于资金链断裂被迫停止,不按规矩办事更让其雪上加霜。陈某某本想玩着先斩后奏的套路,待公路修完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岂料祸不单行,资金断裂项目停止还违反法律。当林业机关介入后,陈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桐梓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查鉴定,陈某某在九龙村境内私自共占用地方性公益林72.4.亩,土地20亩。2016年10月10日,桐梓县林业局将案件移送到桐梓县公安局,2017年1月15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审查】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毁坏林地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各种经济政策的大力实施,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一些开发商在项目开发的工程中,置土地红线、生态环境和法律法规于不顾,以各种名义和手段非法占用农林地,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农用地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加强对农用地占用的管控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打击,将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常抓不懈的任务,同时告诫想发“招商引资”经济财的开发商,牢记法律权威不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