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检察院成功参与调解一起欠薪案
近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协助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讨薪案。
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镇远项目部将一10KV供线高跳整治项目承包给阳某某,双方就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口头约定。因阳某某未按约定进度完成工程,导致不能验收和结算工程款,阳某某以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镇远项目部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多次找其讨薪均无功而返,导致拖欠20多名农民工工资长达一年之久,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镇远项目部与阳某某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阳某某亦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主体资格,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由项目部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劳动监察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调解,经过沟通和协调工作,项目部与七名农民工代表最终达成限期支付劳动工资的书面协调意见。
欠薪问题涉及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既是职责要求,也体现了社会担当。多年来,镇远县检察院与劳动监察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共通长效机制,积极办好农民工讨薪案案件,主动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和调处工作,努力让群众从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关怀,确保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